爲(for)了(Got it)規範農産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标合格證管理工作(do),落實農産品生(born)産經營主體責任,促進農産品産地(land)準出(out)與市場準入相銜接,保障農産品質量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》、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食品安全法》,我(I)部起草了(Got it)《農産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标合格證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,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公衆可通過以(by)下途徑和(and)方式提出(out)反饋意見:
1.登錄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(網址:www.moj.gov.cn、www.chinalaw.gov.cn),進入首頁主菜單“立法意見征集”欄目提出(out)意見。
2.登錄農業農村部網站(網址:www.moa.gov.cn),進入上方“互動”欄目中的(of)“征求意見”,點擊“農業農村部關于(At)《農産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标合格證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公開征求意見的(of)通知”提出(out)意見。
3.電子郵件:fgslfc@163.com
4.通信地(land)址: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裏11号農業農村部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司監督處,郵政編碼:100125
意見反饋截止時(hour)間爲(for)2023年11月27日。
農業農村部
2023年10月27日
附件:
農産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标合格證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
第一(one)章 總 則
第一(one)條 爲(for)了(Got it)規範農産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标合格證管理工作(do),落實農産品生(born)産經營主體責任,促進農産品産地(land)準出(out)與市場準入相銜接,保障農産品質量安全,依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》、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食品安全法》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産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标合格證(以(by)下簡稱承諾達标合格證)是(yes)指食用(use)農産品生(born)産經營主體根據質量安全控制、檢測結果等依法開具,保證其銷售的(of)食用(use)農産品農藥獸藥殘留等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标準,落實主體責任的(of)質量安全标識。
第三條 蔬菜(含人(people)工種植的(of)食用(use)菌)、水果、茶鮮葉、畜禽、禽蛋、養殖水産品等食用(use)農産品應當實施承諾達标合格證管理。鼓勵對其他(he)食用(use)農産品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,地(land)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補充規定。
第四條 縣級人(people)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健全食用(use)農産品生(born)産企業、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等名錄,建立在(exist)産地(land)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名錄,并實行動态管理。地(land)市級以(by)上人(people)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動态歸集管理轄區内的(of)各類食用(use)農産品生(born)産經營者名錄。
第五條 縣級以(by)上人(people)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内承諾達标合格證開具、收取、保存等工作(do)的(of)指導服務和(and)監督管理。
第六條 縣級以(by)上人(people)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積極争取同級人(people)民政府支持,将承諾達标合格證管理經費納入财政預算。
第二章 生(born)産主體開具
第七條 農産品生(born)産企業、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應當按照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》有關規定,建立并嚴格執行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,科學合理使用(use)農業投入品,如實做好農産品生(born)産記錄,加強生(born)産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,保證銷售的(of)農産品符合質量安全标準。
第八條 農産品生(born)産企業、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應當根據質量安全控制、自行檢測或委托檢測結果,在(exist)農産品産地(land)批批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,如實做好開具記錄,記錄至少保存二年。以(by)質量安全控制符合要(want)求爲(for)依據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的(of),必須實施科學的(of)質量安全控制措施;以(by)自行檢測或委托檢測爲(for)依據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的(of),檢測的(of)項目應當根據實際用(use)藥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(of)檢測。禁止虛假或者冒用(use)他(he)人(people)名義違規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。
第九條 農産品生(born)産企業、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開具的(of)承諾達标合格證應至少包括以(by)下内容:
(一(one))承諾事項:
不(No)使用(use)禁用(use)農藥獸藥、停用(use)獸藥和(and)非法添加物;常規農藥獸藥殘留不(No)超标;對承諾的(of)真實性負責。
(二)承諾依據(可以(by)選擇一(one)種或者多種方式):
1.質量安全控制符合要(want)求;
2.自行檢測合格;
3.委托檢測合格。
(三)基本信息:
1.産品名稱;
2.重量或數量;
3.産地(land)(應具體到(arrive)鄉鎮);
4.生(born)産者蓋章(簽名);
5.聯系方式;
6.開具日期。
基本信息在(exist)農産品包裝标識上已标注的(of),承諾達标合格證上可不(No)重複标注。
第十條 農産品生(born)産企業和(and)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可根據産品、包裝的(of)實際情況調整承諾達标合格證尺寸。采用(use)二維碼标識樣式的(of),掃碼後應能夠突出(out)顯示承諾達标合格證有關内容。
承諾達标合格證可與農産品質量安全追溯标簽、農産品質量标志等整合展示。
第十一(one)條 承諾達标合格證可以(by)采取手工填寫、打印等方式開具,鼓勵采用(use)信息化手段開具。
第十二條 包裝銷售的(of)食用(use)農産品,應以(by)銷售包裝爲(for)單元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,以(by)适當方式固定在(exist)包裝表面。散裝銷售的(of)食用(use)農産品,應以(by)批次爲(for)單元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,實行一(one)批次一(one)證,随附食用(use)農産品流通。
第十三條 鼓勵和(and)支持農戶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。各級人(people)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對農戶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的(of)政策支持和(and)指導服務,設立區域或村級農産品質量安全服務站點,爲(for)農戶提供質量安全控制技術指導、農産品快速檢測、承諾達标合格證便捷開具等服務,引導農戶積極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。
第三章 收購主體收取開具
第十四條 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收購農産品時(hour),應當收取承諾達标合格證或者其他(he)質量安全合格證明,并采用(use)拍照、留存原件、留存複印件或者掃碼截屏等方式保存,至少保存二年。對于(At)收購大(big)批量帶包裝農産品的(of),同一(one)批次的(of)可采取随機抽取方式保存承諾達标合格證或者其他(he)質量安全合格證明,并如實記錄收購産品的(of)名稱、數量、收取查驗時(hour)間以(by)及供貨者名稱、地(land)址、聯系方式等内容,至少保存二年。
第十五條 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對其收購的(of)農産品進行混裝或者分裝後銷售的(of),應當依據收取保存的(of)承諾達标合格證或者其他(he)質量安全合格證明,并根據收購後的(of)質量安全控制、自行檢測、委托檢測等情況,在(exist)農産品混裝或者分裝時(hour)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,如實做好開具記錄,記錄至少保存二年。禁止虛假或冒用(use)他(he)人(people)名義違規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,禁止僞造、變造開具記錄。
第十六條 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開具的(of)承諾達标合格證應至少包括以(by)下内容:
(一(one))承諾事項:
已收取并保存該批次産品的(of)承諾達标合格證或者其他(he)質量安全合格證明;不(No)使用(use)非法添加物;不(No)違規使用(use)保鮮劑、防腐劑、添加劑等;對承諾的(of)真實性負責。
(二)承諾依據(可以(by)選擇以(by)下一(one)種或者多種方式):
1.質量安全控制符合要(want)求;
2.自行檢測合格;
3.委托檢測合格。
(三)基本信息:
1.産品名稱;
2.重量或數量;
3.收購單位(個(indivual)人(people))蓋章(簽名);
4.聯系方式;
5.開具日期。
基本信息在(exist)包裝标識已标注的(of),承諾達标合格證可以(by)不(No)重複标注。
第十七條 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開具的(of)承諾達标合格證樣式、開具方式和(and)附帶方式按照第十條、第十一(one)條、第十二條執行。
第四章 市場主體收取
第十八條 依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》,農産品批發市場應當建立健全承諾達标合格證查驗等制度。
依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食品安全法》、《食用(use)農産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》,食用(use)農産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入場食用(use)農産品的(of)進貨憑證和(and)承諾達标合格證等産品質量合格憑證。
對無法提供承諾達标合格證或者其他(he)産品質量合格憑證的(of)食用(use)農産品,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,結果合格的(of),方可允許進入市場銷售。
第十九條 食用(use)農産品銷售者、食品生(born)産企業、餐飲服務企業和(and)集中用(use)餐單位食堂依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食品安全法》、《食用(use)農産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》,對采購的(of)食用(use)農産品加強進貨查驗,鼓勵優先采購附具承諾達标合格證的(of)食用(use)農産品。
第二十條 畜禽屠宰經營者應當嚴格查驗、收取入場畜禽的(of)承諾達标合格證。
畜禽養殖場、從事畜禽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應當按照屠宰企業進場查驗登記制度要(want)求,主動出(out)示、提供承諾達标合格證。
第二十一(one)條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對入網農産品經營者的(of)管理。鼓勵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建立制度督促入駐平台的(of)農産品經營者在(exist)網絡交易平台規範展示承諾達标合格證信息,并附帶承諾達标合格證銷售。
農産品生(born)産企業、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、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通過網絡交易平台、社交平台銷售的(of)農産品應當附帶承諾達标合格證,在(exist)其首頁或産品銷售頁顯著位置展示。
第五章 監督管理
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,有下列行爲(for)之一(one)的(of),由縣級以(by)上地(land)方人(people)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給予批評教育,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(No)改正的(of),處一(one)百元以(by)上一(one)千元以(by)下罰款:
(一(one))農産品生(born)産企業、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、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應當開具而沒有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的(of);
(二)農産品生(born)産企業、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、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沒有質量安全控制、自行檢測或委托檢測等依據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的(of);
(三)農産品生(born)産企業、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、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開具的(of)承諾達标合格證内容不(No)全、基本信息與實際不(No)符的(of);
(四)農産品生(born)産企業、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、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冒用(use)其他(he)單位(個(indivual)人(people))名義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的(of);
(五)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以(by)及畜禽屠宰企業未收取、保存承諾達标合格證或者其他(he)合格證明的(of);
(六)農産品生(born)産企業、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、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建立、保存記錄或僞造、變造記錄的(of)。
第二十三條 對附帶承諾達标合格證的(of)食用(use)農産品抽檢出(out)禁用(use)農藥獸藥、停用(use)獸藥和(and)非法添加物或者常規農藥獸藥殘留超标的(of),按照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》有關規定對導緻産品不(No)合格的(of)生(born)産經營主體從重處罰。
第二十四條 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、畜禽屠宰企業發現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的(of),應當報告當地(land)農業農村部門。當地(land)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農産品生(born)産者、收購者屬地(land)農業農村部門依法依規予以(by)查處。
第二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門發現生(born)産經營主體開具的(of)承諾達标合格證存在(exist)虛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諾達标合格證的(of)食用(use)農産品不(No)合格等問題,應及時(hour)将不(No)合格食用(use)農産品的(of)流向信息通報當地(land)市場監管部門。
市場監管部門發現農産品生(born)産經營主體未按照規定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、承諾達标合格證存在(exist)虛假信息、附具承諾達标合格證的(of)食用(use)農産品不(No)合格等問題,向當地(land)農業農村部門通報的(of),農業農村部門應當依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》第七十三條規定進行調查處理。屬于(At)本機關管轄的(of),應當及時(hour)查處;不(No)屬于(At)本機關管轄的(of),應當按照《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》及時(hour)移交有權管轄機關查處。
第二十六條 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履行了(Got it)本法規定的(of)收取、保存承諾達标合格證等義務,銷售者履行了(Got it)進貨查驗等義務,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(No)知道所采購的(of)農産品不(No)符合質量安全标準,并能如實說明其收購、進貨來(Come)源的(of),可以(by)免予處罰,對其不(No)符合質量安全标準的(of)農産品,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監督銷毀。造成人(people)身、财産或者其他(he)損害的(of),依法承擔相應的(of)賠償責任。
第二十七條 對于(At)具有第二十二條第二項、第四項、第六項和(and)第二十三條情形的(of),縣級以(by)上人(people)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規定将其違法違規行爲(for)記入其信用(use)檔案,實施信用(use)管理。
第二十八條 鼓勵任何單位和(and)個(indivual)人(people)對承諾達标合格證管理進行社會監督,提出(out)意見和(and)建議,對違反本辦法的(of)行爲(for)進行投訴舉報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包括其成員。本辦法所稱收購是(yes)指産地(land)收購,即食用(use)農産品從生(born)産環節到(arrive)流通環節的(of)第一(one)次交易行爲(for)。
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。
來(Come)源:農業農村部
03
2023
-
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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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(do)者:
萬聯智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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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登錄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(網址:www.moj.gov.cn、www.chinalaw.gov.cn),進入首頁主菜單“立法意見征集”欄目提出(out)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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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見反饋截止時(hour)間爲(for)2023年11月27日。
農業農村部
2023年10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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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産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标合格證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
第一(one)章 總 則
第一(one)條 爲(for)了(Got it)規範農産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标合格證管理工作(do),落實農産品生(born)産經營主體責任,促進農産品産地(land)準出(out)與市場準入相銜接,保障農産品質量安全,依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》、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食品安全法》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産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标合格證(以(by)下簡稱承諾達标合格證)是(yes)指食用(use)農産品生(born)産經營主體根據質量安全控制、檢測結果等依法開具,保證其銷售的(of)食用(use)農産品農藥獸藥殘留等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标準,落實主體責任的(of)質量安全标識。
第三條 蔬菜(含人(people)工種植的(of)食用(use)菌)、水果、茶鮮葉、畜禽、禽蛋、養殖水産品等食用(use)農産品應當實施承諾達标合格證管理。鼓勵對其他(he)食用(use)農産品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,地(land)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補充規定。
第四條 縣級人(people)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健全食用(use)農産品生(born)産企業、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等名錄,建立在(exist)産地(land)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名錄,并實行動态管理。地(land)市級以(by)上人(people)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動态歸集管理轄區内的(of)各類食用(use)農産品生(born)産經營者名錄。
第五條 縣級以(by)上人(people)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内承諾達标合格證開具、收取、保存等工作(do)的(of)指導服務和(and)監督管理。
第六條 縣級以(by)上人(people)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積極争取同級人(people)民政府支持,将承諾達标合格證管理經費納入财政預算。
第二章 生(born)産主體開具
第七條 農産品生(born)産企業、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應當按照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》有關規定,建立并嚴格執行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,科學合理使用(use)農業投入品,如實做好農産品生(born)産記錄,加強生(born)産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,保證銷售的(of)農産品符合質量安全标準。
第八條 農産品生(born)産企業、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應當根據質量安全控制、自行檢測或委托檢測結果,在(exist)農産品産地(land)批批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,如實做好開具記錄,記錄至少保存二年。以(by)質量安全控制符合要(want)求爲(for)依據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的(of),必須實施科學的(of)質量安全控制措施;以(by)自行檢測或委托檢測爲(for)依據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的(of),檢測的(of)項目應當根據實際用(use)藥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(of)檢測。禁止虛假或者冒用(use)他(he)人(people)名義違規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。
第九條 農産品生(born)産企業、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開具的(of)承諾達标合格證應至少包括以(by)下内容:
(一(one))承諾事項:
不(No)使用(use)禁用(use)農藥獸藥、停用(use)獸藥和(and)非法添加物;常規農藥獸藥殘留不(No)超标;對承諾的(of)真實性負責。
(二)承諾依據(可以(by)選擇一(one)種或者多種方式):
1.質量安全控制符合要(want)求;
2.自行檢測合格;
3.委托檢測合格。
(三)基本信息:
1.産品名稱;
2.重量或數量;
3.産地(land)(應具體到(arrive)鄉鎮);
4.生(born)産者蓋章(簽名);
5.聯系方式;
6.開具日期。
基本信息在(exist)農産品包裝标識上已标注的(of),承諾達标合格證上可不(No)重複标注。
第十條 農産品生(born)産企業和(and)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可根據産品、包裝的(of)實際情況調整承諾達标合格證尺寸。采用(use)二維碼标識樣式的(of),掃碼後應能夠突出(out)顯示承諾達标合格證有關内容。
承諾達标合格證可與農産品質量安全追溯标簽、農産品質量标志等整合展示。
第十一(one)條 承諾達标合格證可以(by)采取手工填寫、打印等方式開具,鼓勵采用(use)信息化手段開具。
第十二條 包裝銷售的(of)食用(use)農産品,應以(by)銷售包裝爲(for)單元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,以(by)适當方式固定在(exist)包裝表面。散裝銷售的(of)食用(use)農産品,應以(by)批次爲(for)單元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,實行一(one)批次一(one)證,随附食用(use)農産品流通。
第十三條 鼓勵和(and)支持農戶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。各級人(people)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對農戶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的(of)政策支持和(and)指導服務,設立區域或村級農産品質量安全服務站點,爲(for)農戶提供質量安全控制技術指導、農産品快速檢測、承諾達标合格證便捷開具等服務,引導農戶積極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。
第三章 收購主體收取開具
第十四條 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收購農産品時(hour),應當收取承諾達标合格證或者其他(he)質量安全合格證明,并采用(use)拍照、留存原件、留存複印件或者掃碼截屏等方式保存,至少保存二年。對于(At)收購大(big)批量帶包裝農産品的(of),同一(one)批次的(of)可采取随機抽取方式保存承諾達标合格證或者其他(he)質量安全合格證明,并如實記錄收購産品的(of)名稱、數量、收取查驗時(hour)間以(by)及供貨者名稱、地(land)址、聯系方式等内容,至少保存二年。
第十五條 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對其收購的(of)農産品進行混裝或者分裝後銷售的(of),應當依據收取保存的(of)承諾達标合格證或者其他(he)質量安全合格證明,并根據收購後的(of)質量安全控制、自行檢測、委托檢測等情況,在(exist)農産品混裝或者分裝時(hour)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,如實做好開具記錄,記錄至少保存二年。禁止虛假或冒用(use)他(he)人(people)名義違規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,禁止僞造、變造開具記錄。
第十六條 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開具的(of)承諾達标合格證應至少包括以(by)下内容:
(一(one))承諾事項:
已收取并保存該批次産品的(of)承諾達标合格證或者其他(he)質量安全合格證明;不(No)使用(use)非法添加物;不(No)違規使用(use)保鮮劑、防腐劑、添加劑等;對承諾的(of)真實性負責。
(二)承諾依據(可以(by)選擇以(by)下一(one)種或者多種方式):
1.質量安全控制符合要(want)求;
2.自行檢測合格;
3.委托檢測合格。
(三)基本信息:
1.産品名稱;
2.重量或數量;
3.收購單位(個(indivual)人(people))蓋章(簽名);
4.聯系方式;
5.開具日期。
基本信息在(exist)包裝标識已标注的(of),承諾達标合格證可以(by)不(No)重複标注。
第十七條 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開具的(of)承諾達标合格證樣式、開具方式和(and)附帶方式按照第十條、第十一(one)條、第十二條執行。
第四章 市場主體收取
第十八條 依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》,農産品批發市場應當建立健全承諾達标合格證查驗等制度。
依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食品安全法》、《食用(use)農産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》,食用(use)農産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入場食用(use)農産品的(of)進貨憑證和(and)承諾達标合格證等産品質量合格憑證。
對無法提供承諾達标合格證或者其他(he)産品質量合格憑證的(of)食用(use)農産品,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,結果合格的(of),方可允許進入市場銷售。
第十九條 食用(use)農産品銷售者、食品生(born)産企業、餐飲服務企業和(and)集中用(use)餐單位食堂依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食品安全法》、《食用(use)農産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》,對采購的(of)食用(use)農産品加強進貨查驗,鼓勵優先采購附具承諾達标合格證的(of)食用(use)農産品。
第二十條 畜禽屠宰經營者應當嚴格查驗、收取入場畜禽的(of)承諾達标合格證。
畜禽養殖場、從事畜禽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應當按照屠宰企業進場查驗登記制度要(want)求,主動出(out)示、提供承諾達标合格證。
第二十一(one)條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對入網農産品經營者的(of)管理。鼓勵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建立制度督促入駐平台的(of)農産品經營者在(exist)網絡交易平台規範展示承諾達标合格證信息,并附帶承諾達标合格證銷售。
農産品生(born)産企業、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、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通過網絡交易平台、社交平台銷售的(of)農産品應當附帶承諾達标合格證,在(exist)其首頁或産品銷售頁顯著位置展示。
第五章 監督管理
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,有下列行爲(for)之一(one)的(of),由縣級以(by)上地(land)方人(people)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給予批評教育,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(No)改正的(of),處一(one)百元以(by)上一(one)千元以(by)下罰款:
(一(one))農産品生(born)産企業、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、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應當開具而沒有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的(of);
(二)農産品生(born)産企業、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、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沒有質量安全控制、自行檢測或委托檢測等依據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的(of);
(三)農産品生(born)産企業、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、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開具的(of)承諾達标合格證内容不(No)全、基本信息與實際不(No)符的(of);
(四)農産品生(born)産企業、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、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冒用(use)其他(he)單位(個(indivual)人(people))名義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的(of);
(五)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以(by)及畜禽屠宰企業未收取、保存承諾達标合格證或者其他(he)合格證明的(of);
(六)農産品生(born)産企業、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、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建立、保存記錄或僞造、變造記錄的(of)。
第二十三條 對附帶承諾達标合格證的(of)食用(use)農産品抽檢出(out)禁用(use)農藥獸藥、停用(use)獸藥和(and)非法添加物或者常規農藥獸藥殘留超标的(of),按照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》有關規定對導緻産品不(No)合格的(of)生(born)産經營主體從重處罰。
第二十四條 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、畜禽屠宰企業發現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的(of),應當報告當地(land)農業農村部門。當地(land)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農産品生(born)産者、收購者屬地(land)農業農村部門依法依規予以(by)查處。
第二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門發現生(born)産經營主體開具的(of)承諾達标合格證存在(exist)虛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諾達标合格證的(of)食用(use)農産品不(No)合格等問題,應及時(hour)将不(No)合格食用(use)農産品的(of)流向信息通報當地(land)市場監管部門。
市場監管部門發現農産品生(born)産經營主體未按照規定開具承諾達标合格證、承諾達标合格證存在(exist)虛假信息、附具承諾達标合格證的(of)食用(use)農産品不(No)合格等問題,向當地(land)農業農村部門通報的(of),農業農村部門應當依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》第七十三條規定進行調查處理。屬于(At)本機關管轄的(of),應當及時(hour)查處;不(No)屬于(At)本機關管轄的(of),應當按照《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》及時(hour)移交有權管轄機關查處。
第二十六條 從事農産品收購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履行了(Got it)本法規定的(of)收取、保存承諾達标合格證等義務,銷售者履行了(Got it)進貨查驗等義務,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(No)知道所采購的(of)農産品不(No)符合質量安全标準,并能如實說明其收購、進貨來(Come)源的(of),可以(by)免予處罰,對其不(No)符合質量安全标準的(of)農産品,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監督銷毀。造成人(people)身、财産或者其他(he)損害的(of),依法承擔相應的(of)賠償責任。
第二十七條 對于(At)具有第二十二條第二項、第四項、第六項和(and)第二十三條情形的(of),縣級以(by)上人(people)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規定将其違法違規行爲(for)記入其信用(use)檔案,實施信用(use)管理。
第二十八條 鼓勵任何單位和(and)個(indivual)人(people)對承諾達标合格證管理進行社會監督,提出(out)意見和(and)建議,對違反本辦法的(of)行爲(for)進行投訴舉報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農民專業合作(do)社包括其成員。本辦法所稱收購是(yes)指産地(land)收購,即食用(use)農産品從生(born)産環節到(arrive)流通環節的(of)第一(one)次交易行爲(for)。
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。
來(Come)源:農業農村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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